大麻?大麻二酚? 小心踩入陷阱!(下)

承上期為大家介紹近期十分流行的大麻二酚(CBD)成分,它究竟有沒有法律和健康風險?

CBD為大麻二酚(Cannabidiol)的縮寫,是大麻植物中近百種活性成分的一種。最近經常出現在運動、健身、健康飲食、保健食品之中。購買內含CBD的產品,會否觸犯法例?

法律風險
須注意的是,CBD大麻二酚一般從大麻提取,大麻二酚產品有可能含少量四氫大麻酚。不同於中國和美國,在香港,含四氫大麻酚或其他危險藥物的產品,不論所含濃度為何,均被視為危險藥物,並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販運危險藥物,或非法將危險藥物進口香港及從香港出口獲取、供應、製造危險藥物等,均構成刑事罪行。非法管有或服用危險藥物亦屬刑事罪行。

執法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在不同地點檢取和測試聲稱含有CBD的產品。自2019年起至今,這些執法行動已進行了接近120次。在已送交政府化驗所並已完成樣本檢測的產品中,有約1/3的樣本被驗出含有THC,當中涉及超過4,000件被檢取的產品。所以,在港售賣CBD產品可能涉及法律風險。

CBD屬於藥物?
2018年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已批准了純化CBD 的口服藥物"Epidiolex"在市場出售,以醫治耐藥性癲癇。可見CBD已被歸類為藥物等級。可是,直至現時為止,在香港暫時未有任何含有CBD成分的藥物在衛生署註冊。

而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任何含CBD大麻二酚的藥制製品均被列為第1部毒藥及處方藥物,受規管藥劑製品制度規管。這些藥劑製品更只可由註冊醫生或獸醫供應,或由註冊藥房在藥劑師監督的情況下,按照本港註冊醫生或獸醫開出的處方銷售。

而聲稱有預防疾病或藥用功效的CBD產品,則有機會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商戶如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支持下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此外,如屬藥物的話,則受《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所規管。

健康風險
暫時未有統一標準制定及規管CBD類型的食品、補充品及外用品。產品上有可能存在不正確標籤/沒有標準使用分量,或含有雜質、成分不正確, 甚至過量或分量不足等情況。而CBD已知的副作用包括影響肝臟功能(包括影響肝酵素指數)、噁心、肚瀉、缺乏胃口、渴睡、疲累、影響駕駛或儀器操作、影響其他藥物的代謝從而潛在加強藥物的副作用等。所以,CBD並不如坊間形容一般純天然或完全無副作用,應該要以藥物的概念對待。而CBD成分對多種疾病的影響暫時還在非常初步的階段,須要更多臨床數據才能證實其功效。



林薇(May)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士、卡迪夫大學皮膚學碩士、英國格拉斯哥皇家醫學院皮膚病科文憑、香港中文大學社區老年醫學學士後文憑、香港家庭醫學學院家庭醫學文憑、愛爾蘭皇家內外科醫學院兒科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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