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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工商及旅遊科:[其他][其他]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1月15日至4月16日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是次立法對美容業可謂事關重大,而且建議立法的基礎和立法內容亦頗為「古怪」及「離譜」。因此我們已不斷呼籲大家要積極表達意見。如今3個月的諮詢期已過去了,不知道你有否提交意見呢?我們就看到的核心問題向政府表達了以下意見。


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


保障消費者合理權益是理所當然;打擊採用不良手法銷售的壞分子亦合情合理。但對要絕大多數沒有採用不良銷售手法的商戶亦全數落水,一同承擔後果與污名的做法卻不敢苟同。


立法強制冷靜期,非百利無一害
首先,商經局在未有全面披露基礎數字,即業界的具體規模和涉及投訴數字的5年內之交易總量作比對的基礎下,只拿出5年的投訴數字(亦未有交代是否所有投訴均經調查屬實與否)便作出結論─表示美容行業普遍存在不良銷售手法,因此須要立法制定強制性冷靜期。此等言論實在令人遺憾!並對美容行業造成嚴重傷害,良好、殷實的經營者亦一同被抹黑!雖然解讀為被害群之馬連累,但起碼商經局沒有對公眾說明這點,肯定已影響公眾對整個行業觀感!


毋須提供理由,一定會被「濫用」
其次是,法定強制性冷靜期是一定會被「濫用」的。只視乎「濫用」二字的定義之寬廣而已。為何一定會被「濫用」?因為冷靜期只要通過立法後,消費者便被賦予權利在毋須提出理由的情況下(即可因任何原因),都可於冷靜期內單方面要求退款。換句話說,即是不一定因為遇到威嚇銷售手法,也同樣可以退款(退款原因除了受到威嚇而購買,亦可包括個人選擇的改變、離港生活一段時間、個人購買了有關消費但卻面對家人反對壓力,或任何私人理由……等等,消費者都可要求退款)。


如果商經局認為這些有別於遇到威嚇性銷售手法,但同樣要求退款的情況不屬於「濫用」,那便應表明立法強制冷靜期並不單單針對威嚇性銷售手法,不應暗度陳倉,否則商經局的說話便變成雙重標準、輸打贏要。你說明白了,大家清清楚楚、心知肚明,知道遊戲是這樣玩,反而無話可說。如今的建議,是連一個要求取消交易的理由都不用提供,是否就是要規避這些「不算濫用」的「真相」?如不需提供理由,商經局或消委會等機構,日後又是怎確定到底出現的千宗萬宗冷靜期退款的個案,到底是因何原因呢?包括上述有機會出現的個人原因,你一律歸類為威嚇性高壓銷售?如果無法區別要求退款的原因,若真的有因為其他理由而出現的退款的個案,美容業是否就要硬食全部退款都是因為威嚇性高壓銷售這隻「死貓」呢?


其他建議細節,存在大量的謬誤及不合理性
購買大量服務或產品從而獲得較低的折扣價錢,是簡單的商業邏輯。但使用了單次(或少量)服務後提出取消交易,亦可繼續享有購買大量服務或產品的折扣價這種思維,又是何種邏輯?除了貪方便外,我們實在想不出此決定的原因為何!若要貪方便,便要合約的其中一方蒙受不公平,這又是甚麼道理?要杜絕胡亂提高單次價以抵銷退款動機的方法多的是─例如只要立法時規定商戶必須在單據上著明單次價、次數及折扣價等「必需」的資料便可,消費者覺得不合理,可以不選購。


至於收取手續費方面,更加是天下笑話,千古奇談!建議中,商戶不可收取手續費,除非是透過信用卡付款,方可收取不高於3%(直接付款)和5%(信用卡分期付款)。要搞清楚,此安排只是讓銀行收取手續費,不是讓商戶收取手續費!先不說3%及5%不一定能完全抵銷銀行收取商戶的手續費(信用卡分期付款,視乎期數,銀行是會收取高達10%手續費的)。更荒謬的是,連消委會都曾經透過宣傳,教育消費者以信用卡分期方式消費,是有別於一般信用卡簽賬的。以信用卡分期,性質是屬於個人貸款(P-Loan),而銀行收取高達5-10%所謂「手續費」,正正就是這些個人貸款所收取的利息,只是費用要由商戶來支付而已。但既然消費者選擇取消了透過信用卡分期的交易,即是銀行根本並沒有借出貸款,但政府居然容許銀行收取全期貸款的所有費用,反而受取消交易直接影響,真正提供了一系列售前服務的商戶,不單不許收回一分一毫的行政費用,反而可能要補貼高於5%以上的銀行(並未真正借出貸款)利息。此安排實是荒謬之巔!


當然,若所有退款都是因為奸商透過威嚇性銷售而達成的,所有不合理安排和不讓奸商收取分毫行政費也是無可厚非的。但事實是今次冷靜期立法建議的安排,根本無法確保所有退款都是因為受到威嚇性銷售而作出的。不作出相對合適合理的安排,如何讓人口服心服?


總結而言,本機構認同須要保護消費者的合理消費權益。但就是次政府提出冷靜期立法的基礎(《商品說明條例》執法及檢控困難,難以對付威嚇性銷售手法)和細節安排,本機構均表示反對。建議政府應和業界進一步探討一套更全面更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