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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光槍案」開審 美容界極度關注[其他][其他]

2年前的「水光槍案」於2018年3月19日正式開審,整個美容業界都極度關注!


2016年4月29日,一眾前線美容從業員到衛生署請願。

早年風靡香港美容業界的水光槍美容技術,獲美容院和愛美人士熱烈追捧。至2016年4月27日一次警方放蛇行動,完全改寫了「水光槍」美容熱潮的命運:儀器代理商不再引入相關儀器,美容院全盤抽起相關療程服務。

警方放蛇拉人控兩罪
2016年4月27日的放蛇行動中,一名美容師因操作「水光槍」為客人提供皮膚保濕療程被警方拘捕,她被控以違反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未經註冊執業(即大眾一般理解為的無牌行醫罪),及管有第一部毒藥兩項罪。是次警方拉人行動,引起美容業界極大迴響,紛紛生疑:提供水光槍美容服務就等於進行「醫藥治療」?美容師為顧客進行水光槍療程就是「行醫」?

「水光槍」不在2013年區分醫療程序和
美容服務工作小組討論的35項程序之內
自從DR事件後,當時時任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牽頭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轄下的「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在2013年的會議上,就35項程序逐項討論是否屬於醫療程序。會議上大致「被同意」應由醫生進行的程序有:皮下填充劑注射、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自體高濃度血小板血清、自體細胞療程、冰釋細胞複製再生療程、美白針注射、減肥針注射、中胚層療法。但會議並沒有就這些程序是否「醫藥治療」定下結論及定出機制,時任衛生署署長亦於會議上同意工作小組須制訂機制,以處理日後可能會出現的任何新科技或新程序。而「水光槍」正是後來才興起的美容服務,並不在2013年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討論的35項程序之內。

美容從業員到衛生署遞交請願信
警方放蛇行動後2天,即2016年4月29日,一眾前線美容從業員到衛生署遞交請願信,要求衛生署澄清到底以哪一條法例禁止美容院進行水光槍美容程序。當時時任立法會方剛議員、葛珮帆議員、區議員邵家輝先生與請願人士到政府總部抗議。請願人士高舉抗議標語並喊出:「漠視業界專業 政府嚴重偏聽」等口號,要求政府正視「美容行業的持續發展,公平看待美容業應用新科技儀器的需要」、「停止無理剝奪美容從業人員從事為客人提供美化容貌服務的合理就業及工作權利」。

「水光槍案」正式開審
事件發生至今接近2年,2018年3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正式開審。首兩天由控方交代案情,至截稿前仍未完成審訊,本刊將為大家繼續跟進裁判結果。